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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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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8-30 09:40:54 打印 字号: |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操作规程

    

为贯彻落实中央推进预决算公开工作精神,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决算制度,强化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天津市预算审查监督条列》、《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市政府对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等规定为进一步规范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一、公开职责

本单位是部门预决算公开的主体,负责本单位预决算公开工作,本单位应当树立依法公开观念,增强主动公开意识,切实履行公开责任,做好预决算公开后的说明解释工作。本单位树立依法公开观念,增强主动公开意识,切实履行主动公开主体责任;加强沟通合作,共同推进预决算公开工作。做到预决算公开基本要求:公开及时、内容准确、形式规范常态化工作。

二、公开时间

按照《预算法》、《天津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相关规定,经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经预算主管部门批复的单位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之日起二十日内由各单位向社会公开。

本单位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公开,原则上在同一天集中公开。

三、公开内容

部门预决算公开的内容为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决算及报表,包括收支总体情况和财政拨款收支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除外。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

公开部门预决算时,应当一并公开本单位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政府采购、预算绩效以及国有资产占用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

本单位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时,相关说明和表格若无内容,也应当列出空表并用文字加以说明。

四、公开形式

本单位应当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预决算,并永久保留公开内容不得修改和删除,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涉密事项管理

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预决算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查。

本单位在依法公开部门预决算时,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不予公开。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一)同一功能分类款级科目下,大部分项级科目涉密的,仅公开到该款级科目;

(二)同一功能分类类级科目下,大部分款级科目涉密的,仅公开到该类级科目;

(三)个别功能分类款级科目或项级科目涉密的,除不公开该涉密科目外,同一级次的“其他支出”科目也不公开。

、保障措施

本单位应认真做好预决算公开工作,及时研究分析公开过程中出现的难题、疑点问题,促进预决算工作有序推进。对预决算公开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到位

 


 

 
责任编辑:赵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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