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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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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最高法院  发布时间:2014-04-11 10:00:35 打印 字号: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

(2009年1月8日起施行)

        一、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

        二、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

        三、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

        四、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

        五、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责任编辑:孙津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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