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的条件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应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写明:被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与申请人关系、失踪的时间地点、有关单位证明等。
一、宣告失踪的法定条件:
(1)下落不明状态持续2年。下落不明是指离开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没有任何音讯持续达到2年。
(2)申请人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申请。有申请资格的是近亲属及有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利害关系人。
(3)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法院是作出宣告失踪的法定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作出宣告失踪的决定。法院收到宣告失踪的申请后,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3个月内,如果失踪人出现或有其他方法确定其下落,宣告失踪程序中止;如果仍然下落不明,则依法宣告失踪。
二、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法院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后,应当确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并由财产代管人以失踪人的财产清偿所欠税款、债务及应付的其他费用。
1、确定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法院指定的人代管。法院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没有上述代管人,或者他们无能力作代管人,或者不宜作代管人的,法院可以指定其他公民或者有关组织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
2、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这里的“其他费用",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在诉讼中,失踪人的债权人将财产代管人作为被告,财产代管人也以原告的身份要求失踪人的债务人清偿债务。
此外,婚姻法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三、宣告失踪的管辖法院
由被宣告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