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为:
1、申请公示催告的申请人为票据的最后持有人。只有票据的持有人才可主张票据上的权利因此申请人只能为遗失、被盗或灭失的票据的最后持有人。最后持有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申请对象仅限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我国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只有汇票、本票和支三种票据。此外,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股东也可申请公示催告。
3、申请的事由为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且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在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况下,票据权利已无法挽回,只能通过司法救济来保护票据权利。
4、申请人应当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不能头申请。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票据的种类、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申请的事实和理由、申请的法律依据,并附有必要的证据,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写明法人的名称和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住所;有诉讼代理人的应对其基本情况加以说明。
5、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于申请公示催告的案件,依级别管辖,应当由层人民法院管辖,就地域管辖而言,则应由票据支付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对于申请公示催告的案件应当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票据上载明的付款人的所在地,如果未载明付款地的,以票据付款人的住所地或者主要营业地为票据支付地。
上述五个条件,是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必备要件,同时也是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的条件,缺一不可。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五个条件,申请人的申请才可能得到人民法院受理。
附:民事诉讼法法条
第二百二十五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