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一、申请书的要求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被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关系,申请人的家庭地址、联系电话。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被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据。
二、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程序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是指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不能正确辨认自己行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按照法定程序,认定并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案件。其意义在于:保障精神病人和有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民事活动的有序进行,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其程序是:
(1)宣告申请。精神病人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与精神病人存在民事关系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2)司法鉴定。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可对被申请人进行鉴定。
(3)指定监护人。在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同时,法院可根据申请,指定监护人。也就是说,指定监护人并非这类案件的必经程序,只在利害关系人有申请时法院才能指定监护人。
(4)撤销申请。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其监护人有权申请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在原判决撤销前,被宣告人是没有诉讼行为能力人的,按照法理当然也就不能在没有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参加诉讼活动。但监护人可能出于特定原因不行使撤销申请权,使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此,从保护行为能力欠缺者的利益出发,法律给无民事行为人、限制民事行为人开了“绿灯”。
三、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管辖法院
由被申请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条
第一百九十四条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第一百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第一百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第一百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