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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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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最高法院  发布时间:2023-11-12 11:29:32 打印 字号: | |


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原告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和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有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


2、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有应诉和答辩及提起反诉的权利;


3、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


4、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权利;


5、对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6、有按规定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或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7、有进行辩论,请求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


8、有查阅庭审笔录炳要求补正的权利;


9、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的权利;


10、有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及责任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2、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的义务;


3、向法院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义务;


4、按规定期限向法院提供证据的义务;


5、按时到庭参加诉讼的义务;


6、服从法庭指挥,遵守诉讼秩序的义务;


7、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义务;


对于不履行诉讼义务,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人民法院可分别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法院
责任编辑:张晓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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