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服务 > 诉讼指南
物业服务纠纷登记立案指引
分享到:
作者:南开法院  发布时间:2023-11-21 13:07:57 打印 字号: | |


    您到法院登记立案时,建议您按本指引准备诉讼材料。登记立案的基本要求请参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起诉文书的要求
    (1)标题居中写明“民事起诉状”。
    (2)原被告的基本情况。
    (3)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4)诉讼请求:物业公司提起诉讼的:业主未按约定支付物业管理费的,请求判令业主支付物业管理费用及违约金;其他。业主提起诉讼的:物业公司收费不符合价格标准的,请求判令物业公司降低收费;物业公司未尽管理职责造成业主损失的,请求判令赔偿损失;其他。
    (5)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订立物业服务合同的时间及约定内容。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协议。合同履行的情况。被告未合格履行的义务的事实。依法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6)写明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的名称、件数或证据线索,并写明证据来源。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住址。
    (7)写明起诉状致送的人民法院名称;文件由据状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起诉的时间。
    二、立案时应该提供的材料
    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
    (2)原告主体资格的证明;
    (3)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递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受委托人为律师的,应提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致法院函;
    (4)物业服务合同变更及其解除的协议;
    (5)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材料;
    (6)违约行为证明材料;
    (7)经济损失证明材料;
    (8)其他应当提供的证据。
    二、管辖标准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当事人也可以约定管辖法院。


请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下列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来源:南开法院
责任编辑:张晓斌

友情链接:

新华网

人民网

光明网

中国法院网

人民法院报

天津法院网

天津法院诉讼服务网

天津庭审公开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