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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纠纷登记立案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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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开法院  发布时间:2023-11-21 13:17:49 打印 字号: | |

 您到法院登记立案时,建议您按本指引准备诉讼材料。登记立案的基本要求请参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起诉文书的要求    

(1)标题居中写明“民事起诉状”。    

(2)原、被告的基本情况。    

(3)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或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4)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并承担因过户而应由出卖人支付的各种费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其他。    

(5)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及约定内容。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协议。合同履行的情况。被告未合格履行义务的事实。依法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6)写明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的名称、件数或证据线索,并写明证据来源。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住址。    

(7)写明起诉状致送的人民法院名称;文件由据状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起诉的时间。    

二、立案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1)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    

(2)原告主体资格的证明;    

(3)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递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受委托人为律师的,应提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致法院函;    

(4)房屋产权凭证;    

(5)房屋买卖合同及公证书;    

(6)有关机关批准买卖房屋的文件;    

(7)关于房屋交付情况的证明;    

(8)买卖双方交付、收取房款的凭证;    

(9)买房用途及房籍情况的证明;    

(10)共有房屋的其他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和同意出卖房屋的证据;    

(11)出租房屋的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据;    

(12)其他证据。    

请参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南开法院
责任编辑:张晓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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