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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登记立案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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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开法院  发布时间:2023-11-21 14:21:05 打印 字号: | |


     您到法院登记立案时,建议您按本指引准备诉讼材料。登记立案的基本要求请参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诉讼文书要求
     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提交诉状,诉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

        (2)案由:继承纠纷,包括法定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遗赠纠纷和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3)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由原告继承遗产及其他请求。
    (4)事实和理由:写明原告与被告的关系;遗产证明;双方争议的焦点,同时写明所依据的有关法律规定。
    (5)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6)写明起诉状致送的人民法院名称,原告在具状人处签名,并注明起诉时间。


  二、立案时应提供的材料
    (1)提起继承诉讼的一方,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根据被告的人数提供副本。
    (2)原告的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如委托的代理人是自然人,应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代理人是律师,应提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函;如委托代理人是原告近亲属以外的人,应提供委托代理人推荐函);
    (4)证明当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明:证明当事人是合法继承人的,应提交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或公安机关、村委会、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
    (5)法定继承要提供证明法定继承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明: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证明是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应提交收养关系证明书;证明是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或证明是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的,应提交居委会、村委会或被继承人单位出具相关的证明;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也应当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其他法定继承人已经死亡或放弃继承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
    (6)遗嘱继承的,除应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外,应提出如下证明:公证遗嘱的,应提交公证机关的公证书;代书遗嘱的,应提交代书遗嘱书并提交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的证明;自书遗嘱的,应提交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书。
    (7)证明被继承人财产范围的证明: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银行账号;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账号;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证明被继承人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证明被继承人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8)有具体诉讼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9)能证明案件事实或者认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10)因客观原因对证明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无法自行收集,或者虽经委托代理律师亦无法收集的,应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法院进行查证。
    三、管辖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在天津市南开区,其主要遗产在天津市南开区,如:房屋等。


 


来源:南开法院
责任编辑:张晓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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