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不服我院作出的可上诉裁判文书,可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上诉流程如下:
一、当事人在裁判文书载明的上诉期内,持原审裁判文书、上诉状,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不交纳上诉费,上诉人可直接将上诉材料交我院诉讼服务中心。
二、上诉人持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上诉费交纳凭证,连同上诉状一并送交我院诉讼服务中心(上诉状应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由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转交原审法官。
三、我院收到您的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交费凭证后,将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我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
四、上述第三条工作完成后,原审法官会将原审卷宗、上诉状、答辩状、上诉费交纳凭证一并移送我院审判监督庭。审判监督庭将于每周四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移交您所涉案件的卷宗及上诉材料。
五、如果您较长时间(约60天左右)没有收到二审开庭传票或通知,您可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询,也可向我院审判监督庭查询。
如果需要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您需要等待更长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