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案外人异议应向我院提交下列材料:
1、不少于一式3份的“案外人异议申请书”;
2、公民申请人提交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3、单位申请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复印件;
4、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
5、提交所提异议针对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足以证明执行措施存在的证据;
6、提交足以证明申请人享有执行标的所有权或其它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证据;
二、申请案外人异议必须在执行过程中提出,执行结案的,不得申请案外人异议。
三、案外人应就异议事项先行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不得未经异议程序先行提起民事诉讼。
四、“案外人”是指当事人以外,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认为执行法院对有关财产的执行侵害其实体法上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被申请人”是指执行案件的申请人和被执行人。
请参阅: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