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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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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开法院  发布时间:2023-11-21 18:20:54 打印 字号: | |


怎样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一、回避申请


当事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回避申请书(也可用口头方式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回避的理由、回避的审判人员姓名、案件的名称案号等。


二、回避的法定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申请回避的时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四、回避申请的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点击下载:回避申请书


 

 

来源:南开法院
责任编辑:张晓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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