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但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一)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
(二)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三)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二、公民旁听案件应持本人身份证申领旁听证。
三、申请旁听的公民,需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确认是否属于“不宜旁听的人”。
四、换领旁听证时,旁听申请人应如实回答司法警察询问,如实登记相关信息。
五、旁听证发放数量跟据审判法庭座席数量确定。
六、领取旁听证后,需接受安全检查,通过安检后持旁听证进入法庭。
七、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八、新闻记者旁听,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摄影。
九、庭审结束后,旁听人员持旁听证换领本人身份证。旁听人员不得在审判法庭、当事人通道、立案大厅以及我院其他办公区域滞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