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服务 > 办事流程
执行案件流程图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3-11-12 10:00:43 打印 字号: | |

伸延阅读:能否根据确认之诉的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问:我将自己的一套房子借给朋友住了几年,现在我想收回房子自己住,朋友却称我已经将房子赠与他了。后来我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该套房屋归我所有,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我的诉求。可是朋友仍然占着房子不走,请问我能否根据现有判决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根据你的描述,你的案件判决只是确认了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并没有判令一方向另一方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也就是说你的案件的判决没有给付内容,是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的。对于你的朋友占房不走这一情况,你需要另行提起诉讼,待有明确给付内容后方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来源:南开法院
责任编辑:张晓斌

友情链接:

新华网

人民网

光明网

中国法院网

人民法院报

天津法院网

天津法院诉讼服务网

天津庭审公开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