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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开法院举办“案件质量研讨会”第二次专题培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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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旺  发布时间:2016-04-18 17:39:24 打印 字号: | |

4月15日,南开法院举办“案件质量研讨会”第二次专题培训会。院党组书记、院长张景良出席培训会。政治处主任侯强主持会议。培训会由审管办主任赵伟主讲。

 赵伟针对南开法院三月份案件质量进行了深刻解剖,总结特点,并提示了审判过程中的注意事项。一是关于自首情节的认定。列举被告人职务侵占罪一案,详细讲解了法律中关于自首的规定,指出南开法院审理关于自首认定的相关案件时,如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有自首的事实及理由,应当在判决时结合公安机关的材料阐述自首是否成立的理由。二是关于冒充军警情节的认定。列举被告人伙同他人采取在快捷酒店散发色情小广告欺骗被害人与其联系色情服务后借机进入房间实施抢劫一案。指出案件中如果被告人自称是公安局警察实施抢劫时,但以普通人的辨识能力能够轻易识破其假警察身份,且被害人是迫于其暴力压制、恐吓而交出钱财,其冒充行为明显没有达到应有的程度和效果,也没有损害警察的形象,社会危害性与一般抢劫无异,不宜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三是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认定。列举原告与被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四是关于法官释明权行使的问题。通过两个继承关联案件,详细阐述了四种释明情况:诉讼请求不明确的释明;诉讼请求不充分的释明;诉讼标的的释明;除去不当的释明。五是关于抚养费中教育费的认定范围。列举原被告关于离婚抚养费中是否包括教育费在内产生纠纷一案,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1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抚养费”范围,抚养费是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六是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列举房屋买卖合同一案,指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具体符合条件。其中特别强调: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既包括当事人的订约目的、合同内容和形式违反民法中的强制性规定,也包括违反程序法中的强制性规定,那么最终合同无效。

来源:南开法院
责任编辑:徐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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