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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解决执行难我们在行动
——南开法院执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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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旺  发布时间:2016-10-24 15:40:16 打印 字号: | |

案例一


拒付抚养费    拘你没商量


——南开法院对一男子处以司法拘留


被执行人刘某,2015年4月经南开法院调解离婚后,需要每月给付600元的抚养费,但刘某虽经法官多次做工作,仍拒不履行生效文书。近日,该院对其作出司法拘留措施15日的决定。


自双方调解离婚后,被执行人刘某始终未给付孩子的抚养费,申请人多次催要,刘某表示“一分没有”。面对刘某的无理拒绝,申请执行人徐某无奈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刘某给付申请人离婚经济补偿10000元,支付从2015年4月至2015年8月拖欠每月600元的抚养费共计3600元。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孩子的健康成长,执行二庭的法官多次上门做工作,刘某依然以没有工作和没有经济来源为由,拒绝给付相关费用。为了尽可能查找可执行信息,法官还到相关机构查询刘某名下所有财产,均无所获。2016年10月18日,法院再次传唤被执行人刘某来院,法官再次给刘某做思想工作,但刘某态度强硬,面对法官的耐心劝说依然无动于衷。鉴于此,法官按照强制执行的相关要求,决定对刘某依法采取拘留措施。


在现场,执行法官对刘某宣布了司法拘留决定书,在完成所有签字手续后,刘某被戴上手铐押上了警车。


据最新消息,在被司法拘留两日后,被执行人的父母给法院补交齐了抚养费和经济补偿等费用。法院依法解除对刘某的司法拘留措施。


 


案例二


为了那双巴望的眼睛


——南开法院执行二庭想方设法破解执行难题


 


“法官,求求你们了,如果这钱要不回来,我们家人会把我骂死的。我现在死的心都有。”70多岁的王大娘是一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倾其一生积蓄购买了理财产品,但钱却要不回来了。看着大娘那双巴望的眼睛,南开法院执行干警朱达心生不安,表示尽最大努力帮大娘要回血汗钱。


夏天持续高温,南开法院执行二庭干警的工作状态却不受高温的丝毫影响,在争取“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大背景下,穷尽一切可执行手段,切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在一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中,申请人王大娘是一位普普通通的石油系统退休工人,30万元的执行标的是王大娘一生的积蓄。执行员朱达接手案件不久,申请人王大娘就找到法院,希望能尽快执行,因为王大娘的老伴儿和子女对此并不知情,她每天都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已经到了寝食不安的地步。为了安抚大娘的情绪,庭长郭建平亲自接待,耐心细致地向申请人解释了执行工作的程序和要求,同时表示力争以最快速度帮老人执行回自己的血汗钱。通过一周的情况摸底,执行员朱达找到并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某的两套住房及若干财产,并传李某到庭开庭。在强大的政策攻势面前,被执行人李某终于同意将20万元先交到法院,其余10万元争取年底前再凑齐。当执行员将初步结果告知王大娘时,大娘却表示等不了那么长时间,因为时间长了,王大娘的家人一定会发现这件事,还是会遭家人埋怨。看着王大娘着急的样子,庭长又出面接待,表示法院会联系被执行人,争取让被执行人把剩下的10万交到法院。又是两周左右的忙碌和沟通,经过反复与被执行人做工作,要求其想办法将10万元钱尽快送到法院。一周后,被执行人按照法院要求的时限送来了另外的10万元。


从7月5日立案,到8月8日执行终结,打了一年多的官司终于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王大娘感激之下,给法院送来一面锦旗,上写:“勇敢机智果断,办案雷厉风行”。递上锦旗的同时,王大娘又流下激动的泪水:“庭长和朱法官,你们就是我的大恩人呀,给我解决了这么大的事儿,我都不知道怎么感谢,这面锦旗上写的,就是我的心声,我必须说出来呀!”


 


案例三


穷尽执行措施   案件终得化解


——南开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涉民生劳动争议案件


 


说到执行,大家普遍关注的都是执行了多少钱,执行了多少人,但是有时候很普通、很小、很贴近我们生活的一件执行案件,就会让我们看到执行有多难。近日,南开法院执行二庭成功执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执行被执行人拖欠的工资、赔偿金、迟延履行金等共计7288 元。


    耐心化解情绪,积极查找线索  


这起劳动争议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是一位外地来津务工人员,被执行人是本市一家烧烤店。申请人在烧烤店打工,但烧烤店却长期拖欠工资,最要命的是在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况下烧烤店负责人突然撤店关门,导致申请人生活窘迫。本案在劳动仲裁期间被执行人的负责人未到庭导致仲裁委员会缺席裁决被执行人败诉。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第一时间找到申请人了解案件情况,但申请人情绪异常激动,扬言:“法院要立即执行,不然就不活啦。”在面对申请人情绪如此激动且提供不出任何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的负责人停止营业又失踪等情况,使执行法官犯了难。为了安抚申请人情绪,执行法官倒了一杯水,耐心地倾听其陈述,经过近一个小时的艰难沟通,申请人的情绪稳定了下来。


经了解,被执行人的负责人是本市人,承办人以此为突破口,与申请人一起从早上8:30忙到晚上7:00,到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当地派出所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负责人的相关线索,虽然累的精疲力竭,但案子却有了眉目。经查实,该店的经营者为范某某,法官立刻联系该负责人,并告知其到庭,但该负责人称:“店已经关门了,我没钱,找我也没用。”法官当即严肃指出:“如该烧烤店无履行能力,其作为经营者,依法可追加为被执行人,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责任。”


    督促按期履行,注重执行和解


因申请人是外地人,在天津无依无靠,生活甚是困难,追加负责人为被执行人后又会造成其更大诉累。为让申请人尽快兑现其诉求,少跑腿,执行法官征求申请人意见,是否同意和解。申请人说:“胡法官,我这案子才来几天,你就挤出时间这样费心地跟我查,太感激你了,本来我想,这个案子就算执行不了,我也无话可说,就认倒霉,现在您又帮我找到突破口,还替我着想,我同意和解。”经过与负责人的沟通协商,析法明理,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负责人承诺:“三日内先行支付60%(4400元),后续45日内筹措钱财按期交付剩余的40%(2888元)。 ”和解期满时,看着申请人接过被执行人交来的案款,法官的心才踏实下来。


 


案例四


“短平快”“稳准狠”化解执行难


——南开法院成功执结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8月25日,南开法院执行干警从接到线索,并迅速出击抓获“老赖”,到将34万元执行案款交付申请执行人,历时7个小时,成功执结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王某与被告金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院审理后,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金某给付原告王某转租收益20万元;拖欠的2014年3月15日至2015年3月14日期间的商铺租金9.3万元及滞纳金3.24万元;被执行人金京淑负担案件受理费3090.5元。判决生效后,被告金某迟迟未按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


2016年1月6日,申请执行人王某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受理申请后,依据(2015)南民初字第0165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执行程序于2016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并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文书履行,亦未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金某自2016年1月19日到庭后便委托代理律师处理此案,但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始终表示对生效法律文书有异议,并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6年7月29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被执行人金某的再审申请。


执行法官通过对案情分析研判,多次找到被执行人金某进行说服教育、法律释明,但被执行人仍然置若罔闻,拒绝缴纳案款。为尽快执结案款,让“老赖”无处遁形,该院迅速启动财产查询,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金某名下账户及两套房产所有权转移手续。


8月25日,该院接到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准确掌握被执行人金某行踪,抽调执行干警,迅速出击,立即前往某咖啡馆成功抓获“老赖”,并准备依法给予司法拘留。经执行法官耐心作被执行人金某及家属工作,直至当晚7:30,被执行人慑于压力,其家属向法院一次性交付案款34万元,剩余利息、评估费、执行费用等部分案款,被执行人亲属于次日缴清。至此,历时7个小时,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案例五


 合同到期拒不腾房  釜底抽薪惩治“老赖”


——南开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2016年5月19日,南开法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周某与天津A餐饮公司、天津B商贸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不能自觉履行,该院执行一庭最终决定依法予以强制执行。10月18日上午,该院组织20余名干警,迅速出击,直捣“老赖”巢穴,开展强制腾房执行活动,极大地威慑了“老赖”,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未经同意擅自转租   新房主要求立即腾房


2002年,被执行人天津B商贸公司与案外人天津某齿轮厂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承租面积约1300平方米的厂房作为经营使用,月租金为12000元,承租人不得将承租的房屋进行转租。该合同于2014年12月30日到期,合同到期后,双方未进行续签。天津B商贸公司明知合同规定不得擅自转租,受利益驱使,却在租赁期间将其中约200平方米的部分房屋转租给另一被执行人天津A餐饮公司用于经营餐饮业。


2015年5月15日,申请执行人通过拍卖形式取得了案外人天津某齿轮厂的房产所有权。申请执行人取得所有权后,在《今晚报》刊登了腾房通知,要求被执行人刘某、天津A餐饮公司、天津B商贸公司于见报5日内将房屋腾空,但案件被执行人均未理睬,申请执行人遂诉至法院。


“老赖”诡计多端   拒不履行生效判决      


2016年4月28日,案件经终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要求:被执行人天津A餐饮公司将用作餐饮业的门脸房约200平方米给予腾交,并以每月3000元标准支付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租赁费;被执行人天津B商贸公司将租赁的厂区内约1300平方米的房屋给予腾交,并支付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的房屋租赁费;案件受理费由天津A餐饮公司承担720元,天津B商贸公司承担3420元。


2016年5月19日,申请执行人以所有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该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2016年5月25日,该院向所有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老赖”诡计多端,找尽所有借口,想尽一切办法,拒绝履行腾房义务。2016年5月27日,被执行人到庭应诉,以不具备执行能力为由拒绝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6月7日,该院再次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调解,但被执行人天津B商贸公司表示,诉争之房屋已部分转租给天津A餐饮公司,腾房损失无法承担,因此不同意腾房。最后,经承办法官多次做工作,申请执行人同意让免被执行人拖欠的租金及后期产生的租赁费共计二十余万元,即便这样,被执行人仍不履行腾房义务。


穷尽手段调解未果   制定预案直捣巢穴


由于申请执行人系拍卖而买受该房屋,买房款为借款,还款压力大,曾有过激行为,请求法院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尽快执行,将诉争房屋立即腾交并全额支付房屋租赁费。考虑到申请执行人实际困难,该院综合分析案情,诉争房屋坐落于市内繁华地带,占地面积较大,杂物繁多,且存在天津A餐饮公司仍在持续营业,围观群众较多,可能会危害到他人人身安全等因素,故于2016年7月8日再次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做进一步调解工作,但最终仍未达成调解协议。至此,调解终止,该院决定进行强制执行。


强制前一天,该院统筹谋划,分组实施,制定预案,坚决杜绝一切阻碍执行的非法行为。因诉争部分房屋系餐饮营业占用,为确保他人安全,定于清晨尚未营业之时采取强制清场。当日,该院出动20余名执行干警、4辆警车和4辆搬家车辆前往被执行人老巢,并邀请执法监督员现场进行监督。同时,为防止被执行人亲属、职工或社会闲散人员可能出现在现场阻碍和影响执行,提前协调公安、交管等部门予以配合,协助执行。到达目的地后,执行干警拉好警戒线,建立执行警戒区域。因被执行人逃避执行不在住所,执行干警立即安排开锁人员强制开锁进入,并检查现场是否存在危险物品。评估机构工作人员仔细评估,做好财产统计。记录干警记好物品笔录,列出清单。搬家公司在法院统一安排下搬运物品,并运至指定地点存放。全部腾空房屋后,法院张贴书面通知,告知被执行人到指定地点领取腾退物品。


历时9个多小时,此次腾房强制执行活动圆满结束。

 
来源:南开法院
责任编辑:徐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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