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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法院“四 个明确”规范民商事案件立案管辖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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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旺  发布时间:2017-06-23 17:17:52 打印 字号: | |

为规范民商事案件管辖甄别工作,提高立案的效率和准确性,南开法院立案一庭结合本院实际制定了《关于规范民商事案件立案管辖甄别指引》。该指引从2017年5月1日起参照实施。  

一是明确立案管辖的原则。坚持依法原则,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限制、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坚持效率原则。在保证程序合法前提下,进一步明确审查工作流程,尽量缩短民事管辖甄别周期,提高立案工作效率。二是明确立案管辖的范围。民商事起诉应属于法院主管和民商事案件受理范围,法院主管即能行使审判权的法律争议,对道德层面的争议、补偿安置争议、约定仲裁为解决方式的争议等不进行主管。受理范围即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合同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三是明确立案管辖的程序。区分并列出由原告住所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管辖的案件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清单,并明确侵权责任案件、关于合同履行地确定问题的案件、当事人请求变更、撤销、解除合同或者确认合同效力的案件、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程序。四是明确立案管辖协议的效力。当事人之间的管辖协议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管辖协议应当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应当提供足以证明其住所地属于南开区行政区划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仲裁协议无效不影响诉讼管辖协议的效力。如果诉讼管辖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则该条款中的诉讼管辖协议有效。

来源:南开法院
责任编辑:徐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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