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推进预决算公开工作精神,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决算制度,强化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天津市预算审查监督条列》、《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流程>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开职责
本单位树立依法公开观念,增强主动公开意识,切实履行主动公开主体责任;加强沟通合作,共同推进预决算公开工作。做到公开基本要求:公开及时、内容准确、形式规范。年度预决算以公开为常态化工作。
二、 公开时间
按照《预算法》规定,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决算及报表,本单位应当在批复后20日内由本院向社会公开部本单位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预决算,集中统一向社会公开。
三、 公开内容
(一)部门预决算。市财政批复的部门预决算内容,本单位按部门预决算及报表要求全部公开,以便于公众查阅、监督和理解,还应公开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预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政府采购,以及国有资产占用、重点项目预决算的绩效目标等情况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详细解释。具体公开格式参见《收支总体情况表》、《收入总体情况表》、《支出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二)“三公”经费预决算。本单位按要求公开“三公”经费预决算总额和分项数额,并对增减变化的原因进行说明。具体公开格式参见《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和《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本单位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时,相关说明和表格若无内容,也应当列出空表并用文字加以说明。
四、 公开形式
本单位在已建门户网站公开预决算,并永久保留,不得修改和删除,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保障措施
本单位应认真做好预决算公开工作,及时研究分析公开过程中出现的难题、疑点问题,促进预决算工作有序推进。对预决算公开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