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形象展示 > 视频新闻
【视频直击】公共场所意外受伤 谁担责?
6月,天津电视台新闻频道都市报道栏目“电视公开课”,南开法院何锦辉、刘喆法官以案释法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0-07-13 15:54:27 打印 字号: | |

在商场购物、体育馆健身时,如果有市民受伤,场所的经营者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吗?如果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受伤,权责又该怎样划分?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对这些问题有了明确的规定,一起来看看《“大家”说法》电视公开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关于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规定,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到《侵权责任法》,再到新出台的《民法典》,一直都有所调整变化。相较于《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民法典第1198条就场所范围进行了调整,就责任主体进行了增加,并且明确规定在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此条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及安全保障义务的案件,有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于百姓维权有了更加明确的法律指引。


 视频来源:天津电视台

 

 

 
责任编辑:叶金馥

友情链接:

新华网

人民网

光明网

中国法院网

人民法院报

天津法院网

天津法院诉讼服务网

天津庭审公开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