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场购物、体育馆健身时,如果有市民受伤,场所的经营者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吗?如果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受伤,权责又该怎样划分?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对这些问题有了明确的规定,一起来看看《“大家”说法》电视公开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关于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规定,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到《侵权责任法》,再到新出台的《民法典》,一直都有所调整变化。相较于《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民法典第1198条就场所范围进行了调整,就责任主体进行了增加,并且明确规定在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此条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及安全保障义务的案件,有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于百姓维权有了更加明确的法律指引。
视频来源:天津电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