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姜某、张某等17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公开宣判。该起案件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南开区侦破、审理的首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姜某、张某网罗大量社会人员,于2013年注册成立宇策公司,以经营公司为名从事非法放贷活动,逐渐形成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放贷过程中,姜某、张某等人不满足于高额利息,以“套路贷”的手段侵吞被害人更多的财产。即在被害人借款时,以“利息”“违约金”“保证金”为由让被害人签订金额虚高的借款合同,并通过银行走账的方式制造虚假的给付痕迹,形成被害人欠款金额远高于实际借款金额的虚假事实,同时让被害人签订房屋抵押、委托买卖或租赁协议等虚假文件。在被害人不能按照要求还款时,不断垒高债务,后通过到被害人家中实施“软暴力”、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或者以虚假的合同、银行走账记录等材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该组织在2013年至2018年间,有组织地实施多起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及寻衅滋事、虚假诉讼、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活动,不但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而且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和司法秩序。
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姜某、张某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5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十七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