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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案例——离婚不给抚养费经教育引导后达成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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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6-02 16:44:37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原告关某1系被告关某某之女,关某某与原告之母赵某某于2008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关某1随母亲赵某某共同生活,关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至关某1学业结束。后关某某按时给付抚养费至2020年8月,2020年9月后不再支付抚养费,故关某1对关某某提起诉讼,要求关某某给付尚欠抚养费3000元并自2021年3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

【裁判结果】

案件受理后,法官第一时间联系被告关某某,关某某情绪较为激动,并表示受疫情影响,其收入很低,没有能力支付抚养费,且因赵某某影响,父女见面次数屈指可数,缺乏沟通联系,关某某主观上不愿支付抚养费。了解情况后,法官将关某某、赵某某及关某1传唤至本院,展开耐心细致的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认真聆听关某1意见,抓住影响父女关系症结,通过教育引导,使关某1认识到父母虽已离婚,但父亲始终关心她,进而消除其抵触心理,解开误会。同时让关某某认识到,拒绝支付抚养费的行为不仅造成父女关系的疏远,更是违法行为。关某某当庭握着关某1的手,流下眼泪,关某1也当庭表示接受父亲,后关某某与关某1互相添加微信好友,约定探视时间。关某某知道关某1由于就学原因,支出较大,表示定会克服困难,给付抚养费,且同意今后每月增加给付抚养费至1000元,并给付尚欠的抚养费3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的典型案例。在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应注意引导家长关注子女心理健康,依法履行监护职责,营造良好家庭环境,培养子女健康人格和良好行为习惯。父母离婚后,未成年人通常会跟随父母一方长期生活,因探视和抚养问题产生的矛盾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快乐成长造成严重影响。抚养费纠纷案件中,不仅要从经济角度解决未成年人现实困难,更应通过案件审理,修复亲情,加强未共同生活的一方父母对未成年人的关注、关心与关爱,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本案中,法官秉持情、理、法相结合的理念,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发挥司法的“关怀”力量。一方面,通过促成被告及时支付欠付的抚养费、上调抚养费的方式保障未成年人的经济利益,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网,筑牢法治屏障;另一方面,通过调解来化解未成年人与父亲之间的矛盾,消除双方误会,使未成年人重获亲情,为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该案承办法官:南开法院民一庭程宇)


 
责任编辑:翟琛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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