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7月22日,张某向南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医疗美容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他损失,并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医疗费用100000元。张某在该案中诉称,今年5月,其在某医疗美容医院做手术时发生意识丧失、抽搐等症状,后转入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进行抢救,其此后患有严重后遗症,并因此次事故丧失工作能力,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经审查,南开法院迅速作出先予执行民事裁定。该先予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结果】
执行法官收到该案后,第一时间查询冻结某医疗美容医院名下银行账户,并积极与某医疗美容医院沟通联系。经过执行法官的耐心释法说理,某医疗美容医院表示愿意履行义务,但法院冻结的银行账户是其名下唯一能够足额支付该笔款项的账户。了解该情况后,法院依法对某医疗美容医院的该银行账户进行划扣,并及时将全部执行案款发放给张某用于治疗。张某及其家人向法院寄出感谢信,对法院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作风予以高度肯定并致以诚挚感谢。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依法先予执行医疗费用的典型案例。先予执行适用于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医疗费用等案件,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本案中,张某急需资金用于治疗,法院综合考虑张某目前身体及经济状况,作出先予执行裁定。执行法官高度重视,坚持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第一时间冻结某医疗美容医院名下银行账户,并传唤某医疗美容医院到庭,争取其积极主动交纳执行款项,最终法院依法扣划某医疗美容医院银行存款,及时发放给张某,以高效执行解决张某燃眉之急,既彰显了执行速度,也传递了执行温度,更收获了当事人的满意和肯定。南开法院将持续扎实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以实实在在的司法为民举措,解决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