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带着30万元现金到法院开庭,究竟是何原因?这要从南开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说起。
刘某曾因家庭琐事多次与其配偶张某发生口角,刘某以此为由两次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解决子女抚养与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法院本着婚姻双方应互敬互谅、相互包容的原则,未支持刘某诉请。近日,刘某第三次提起离婚诉讼,案件受理后,南开法院民一庭秉持注重情理法融合,充分发挥家事审判对婚姻关系的诊断修复和治疗作用的理念,多次组织调解工作,但均未取得实质进展。经过两次开庭审理,法院发现,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颇多,且双方女儿也参与到庭审中,并提出自己的主张,双方矛盾冲突愈加升级。
考虑到双方女儿正处在青春期,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会对其成长产生诸多不利影响,同时为了实现案件处理结果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承办法官决定排除万难,再次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在法院的主持下,经过不懈努力,双方终于在第三次庭审前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及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因本案涉及的调解事项众多,为避免发生被告不履行调解协议的风险,承办法官再次联系被告,耐心释法析理,进一步做好劝导工作。被告被承办法官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和真情疏导的司法温情所打动,同意当庭履行给付义务。庭审当日,被告带着30万元现金来到法院,双方签署调解协议后,被告当庭向原告支付30万元,完成履行义务,双方矛盾纠纷圆满化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党史学习教育开展以来,南开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扎实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把家事审判作为培养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阵地,加大家事案件的调解力度,将真情调解贯穿于家事纠纷案件办理全过程,避免把家庭矛盾转化为社会矛盾,在案件审理中体现鲜明的价值导向,切实弘扬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伦理观念,推进良好家风和家庭美德建设,最大限度彰显司法审判的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