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开法院民四庭妥善审理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维护了原告合法权益,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20年某日,被告孟某骑电动自行车执行送餐任务途中,沿南开区某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道路交叉口,遇原告刘某骑自行车同向顺行其前,孟某车前部与刘某车后部发生碰撞,致双方倒地受伤,刘某骶、胸多处椎体骨折、腰部外伤,产生医疗费7000余元。经辖区交警大队认定,孟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孟某与被告天津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某信息技术公司)系劳务雇佣关系,某信息技术公司作为投保人以孟某为被保险人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雇主责任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刘某要求被告赔偿包含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在内的多项损失,被告声称只赔付医疗费,其余损失均不承担,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南开法院。
刘某起诉时,仅提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的诉讼请求。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依托多年办案经验,判断刘某伤情可能已构成伤残。考虑到法律应当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承办法官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向刘某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引导其充分行使权利,保障自身利益。刘某了解相关法律后,提出对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的申请,并增加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经鉴定,刘某伤情符合九级残疾,承办法官根据鉴定结论及有关证据,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及某信息技术公司承担相应责任。目前,保险公司已履行判决义务,刘某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
党史学习教育以来,南开法院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把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转化为司法为民的不竭动力,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夯实专业素养、扎实工作作风,切实解民忧、纾民困、护民利、保民安,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同时,传递司法温度,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