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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学笃用 天津行动 | 名下无财产?执行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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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12-20 10:24:38 打印 字号: | |

近日,南开法院圆满执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承办法官拓展执行工作思路,寻找被执行人业务交往企业,深挖细查财产线索,切实兑现企业胜诉权益。


【基本案情】

某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某工贸有限公司签订多份《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天津市某工贸有限公司向某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相关产品。

合同签订后,某股份有限公司依约向天津市某工贸有限公司交付产品,天津市某工贸有限公司未给付货款,某股份有限公司多次催要未果诉至南开法院。

法院判决天津市某工贸有限公司承担给付货款及相应利息的义务。


【执行经过】

判决生效后,天津市某工贸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某股份有限公司向南开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查询天津市某工贸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随即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知晓公司因某些客观因素,目前经营十分困难,导致无力支付货款。

就在执行陷入困境之时,承办法官了解到天津市某工贸有限公司有两笔应收账款,便立即向案外人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经与案外人多轮协商沟通、充分释法析理后,案外人表示认可该两笔应付账款,并配合法院将应付账款全部给付天津市某工贸有限公司

最终,本案标的170余万元全部执行到位!


【案件点评】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本案中,某股份有限公司系国有企业下属公司,同时也是新三板上市公司,本案的圆满执结,及时有效防止了国有企业经济损失的扩大。南开法院持续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切实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努力营造稳定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南开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29.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责任编辑:翟琛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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