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开法院妥善解决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在衡量利害、分清权责基础上,实现多方共赢。
【基本案情】
某餐饮管理公司系一家民营企业,刘某某为该公司股东。2015年11月6日,某餐饮管理公司与某商业运营管理公司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约定某餐饮管理公司承租坐落于南开区某商业中心首层大厅部分区域用于餐饮项目经营使用。
合同签订后,某餐饮管理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其行为构成违约,某商业运营管理公司将某餐饮管理公司及刘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案涉合同,并要求某餐饮管理公司支付欠付房屋租金2312266.44元及违约金等其他费用,刘某某对某餐饮管理公司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办案经过】
承办法官受理本案后,及时全面了解案情,深挖细查纠纷症结,对症下药。
经调查询问、实地走访发现,某餐饮管理公司前期投入巨额资金用于案涉房屋装修,目前该公司处于正常经营状态。该公司员工众多,如若解除合同,不仅给某餐饮管理公司造成重大资金损失,还会因遣散员工产生群体性纠纷隐患,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一方面,承办法官在查明事实基础上,秉持矛盾纠纷一次性解决的原则作出判决,认定某餐饮管理公司负有给付房屋租金及违约金的义务,并根据刘某某存在抽逃出资情形,认定刘某某应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大限度保护守约方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承办法官综合衡量各方投入及合同解除可能带来的损害后果,从鼓励交易的角度出发,严实论证法院作出判决的价值考量,通过充分详细的释法析理,传达“情理法”有机统一的裁判精神。
【案件点评】
本案是人民法院平衡各方利益,实现案件审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典型案例。2020年的突发疫情令房屋租赁合同的订立双方均遭受重大损失,因合同不能完全履行产生的诉讼亦呈剧增爆发状态。在此背景下,法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开展案件审理工作,依法确定违约者的违约责任,弘扬意思自治、有约必守的契约精神,并综合考虑各方利益,让合同继续履行成为可能,从而确保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有序开展和劳动者的稳定就业。本案的妥善处理,是南开法院以公正司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真实写照,同时,也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可推广、借鉴的经验。
【法条链接】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