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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短视频维权却被诉,消费者维权的法律边界在哪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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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1-28 10:05:35 打印 字号: | |

近日,南开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在厘清双方权利义务基础上,为消费者合法维权提供指引。

【基本案情】

天津某公司系日本某清酒中国大陆地区的代理商,负责该清酒在中国大陆的销售业务。2019年6月至12月期间,孟某某、顾某某在短视频平台陆续上传多段其在日本录制的关于案涉清酒的视频,且二人自2018年至2019年期间曾多次以案涉清酒产自日本核辐射区为由起诉要求天津某公司赔偿或退货退款。天津某公司认为孟某某、顾某某通过公开传播视频的方式恶意歪曲事实、捏造不实信息,导致案涉清酒销量严重下降,降低了公众对案涉清酒的社会评价,故提起诉讼,要求孟某某、顾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结合庭审查明情况,案涉视频为被告至日本A县酒厂、大阪国税局及B县酒厂访问参观的视频,该视频中,被告将其参观酒厂库房、生产车间、与酒厂工作人员沟通、与大阪国税局工作人员沟通的过程拍摄下来,后期并未对视频进行加工、制作,亦未加入其他主观评价。因此,原告主张被告上传该视频对案涉清酒存在诽谤、诋毁的依据不足。

虽原告主张案涉清酒实际生产地为日本B县,而非核辐射区A县,并提交相应制造委托协议,但该情节并非公众熟知。被告视频中显示,京东自营店宣传网页存在案涉清酒来自A县的营销内容,使得被告作为消费者产生与原告所述情况不同的主观确信,该情况应属消费者判断的合理范畴,不能据此认定被告存在诽谤、诋毁的故意。原告作为案涉清酒的代理商,有义务向广大消费者明示清酒原产地并在销售时提供相关采购检验证明,以消除消费者对案涉清酒的误解。

此外,被告上传视频的位置为视频平台个人主页,其粉丝人数仅为1人,现上述视频均已设置密码,原告亦不能提交相关证据证实上述视频的浏览人次,故原告不能证实因被告上述视频造成公众对案涉清酒产品社会评价降低、销量下滑的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点评】

本案具有很强的教育意义。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因产品质量与大众生活密切相关,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意见,并对消费者的监督负有适度的容忍义务。本案中,法院在厘清权责基础上支持消费者依法行使监督权,促使经营者诚信经营、文明经营、合法经营,推动形成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共同与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作斗争的社会氛围。同时,也提示广大消费者,维权时要注意言论自由的行使边界,莫因不当维权对经营者造成侵权,从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翟琛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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