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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仍可能被指定为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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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2-16 09:48:43 打印 字号: | |

近日,南开法院适用特别程序,依法审结一起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这是民法典实施后,南开法院受理的首例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本案的依法审理,有利于遗产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各权利人利益的顺利实现。


【基本案情】

安某某与张某某、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某某与于某某系夫妻关系,安某某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法院依安某某申请,查封张某某、于某某名下坐落天津市西青区某处房屋。2021年4月12日,张某某病故,此时该案尚未审结。2021年10月9日,安某某向法院申请指定张某某妻子于某某及其女张小某为张某某遗产管理人。庭审中,于某某、张小某称,不担任张某某的遗产管理人,自愿放弃张某某的所有遗产。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本案中,张某某于2021年4月12日病故,适用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现安某某与张某某、于某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诉讼案件,属于前述条款中的利害关系人,具备向法院申请指定张某某遗产管理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于某某虽主张放弃对张某某遗产的继承,不担任张某某的遗产管理人,但安某某与于某某之间存在诉讼,其名下与张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被查封、冻结,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系张某某遗产,即使于某某放弃继承,对张某某的遗产亦应负有管理责任。其作为张某某遗产管理人,管理张某某遗产,能更加妥善地处理遗产、解决遗产争议、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立法本意。故对于某某不担任张某某遗产管理人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张小某不担任张某某遗产管理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照准。最终法院判决:指定于某某为张某某的遗产管理人。

【法官释法】

随着我国老年人数量逐渐增加,遗产继承案件也随之增多,遗产的范围与数量越来越大,不仅种类纷繁复杂,而且表现形式各异,为保障遗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公平、有序地分配遗产,使遗产上各项权利得以实现,《民法典》继承编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职责、法律责任以及报酬作出规定,构建起较为完备的遗产管理制度。

遗产管理制度,是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交付前,有关主体依据法律规定或有关机关的指定,以维护遗产价值和遗产权利人合法利益为宗旨,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管理、清算的制度。遗产管理人是对死者的财产进行妥善保存和管理分配的人。

本案中,法院考虑到安某某与于某某就遗产所涉纠纷在法院存在诉讼且尚未处置完毕,依法指定有继承权的于某某作为遗产管理人,能更加妥善地处理遗产、解决遗产争议,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符合立法本意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

本案的依法审理,是民法典遗产管理制度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运用,反映出法院在民法典适用中准确把握法律背后的意义和效果,兼顾多种价值考量,彰显以人为本的价值追求,具有典型的司法价值和社会意义。


 
责任编辑:翟琛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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