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了34年的房屋迟迟办理不了产权证,74岁的王大爷心里一直不是滋味,住在家却又总觉得自己没有家,至少在法律上,自己还不是这所房子真正的主人。从不惑到古稀,30多年间,王大爷游走奔波于多个部门,可事情一直未得到妥善解决,眼看自己一天天变老,为了不让房屋权属争议给后代留下更大麻烦,王大爷将最后一丝希望寄托到了法院。这起“跨越”数十年光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能否妥善化解?
1988年3月,王大爷通过天津市某公司房地产服务部(以下简称服务部)购买了位于天津市南开区的一套房屋,支付购房款、中介服务费、过户费总计30000元。等待办理过户手续期间,服务部解散,相关手续文件全部遗失。多年来,王大爷一家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期间也数度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但因相关证件缺乏,始终未完成办理。
因该房屋系关某某宅基地平房拆迁后分配的还迁房,王大爷也曾找到关某某要求其协助自己完成产权登记,但关某某未予配合。眼看周围邻居陆续拿到了房屋产权证书,万般无奈下,王大爷将关某某诉至南开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关某某配合完成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联系关某某了解案涉房屋权属情况。询问中,关某某称自己虽是案涉房屋的权利人,但当年宅基地平房拆迁、还迁房分配等事项均由其父亲经手,多年来自己只是知道屋内有人居住,但房屋当年具体的交易情况自己并不清楚。
为查清案涉房屋来源情况、明确权属问题,承办法官前往市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调查取证。调查发现,案涉房屋由天津市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分配,并进行了登记,现该村委会为案涉房屋权利人。为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经法院释明,王大爷申请追加村委会为本案第三人。追加后,承办法官与村委会负责人取得了联系,负责人表示自己未经手当年的平房拆迁和还迁房分配事宜,对当年的情况并不清楚,目前村委会已经不再运营亦没有任何自有财产,其向承办法官提供了当年负责该项事务的工作人员联系方式。承办法官与该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其表示自己已经退休,当年的各项手续文件也遗失多年。
庭审中,王大爷提交当年服务部参与房屋买卖的中介人员于1998年5月手写的证明书,“王大爷于1988年3月购买案涉房屋,购房款30000元,房屋买卖手续因服务部解散遗失,至今未能办理过户,房屋为王大爷所有”。另外,王大爷提交多年来交纳煤、水、电、供暖、物业费、安装费等交费凭证和购电证,证明自己及家人自1988年在案涉房屋居住至今,关某某从未提出过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王大爷提交的证据、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涉案事实发生时政策规定及当时的交易习惯,依据公平原则认定王大爷与关某某间就案涉房屋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具有高度盖然性。且王大爷自1988年在案涉房屋内居住至今,关某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对此提出异议,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王大爷之间就案涉房屋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王大爷已支付房款,关某某亦交付房屋,王大爷有权主张办理产权登记。考虑到案涉房屋登记在村委会名下,村委会亦有配合办理之义务。法院最终判决关某某和村委会配合王大爷办理案涉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手续,将房屋登记至王大爷名下。
近日,王大爷终于拿到期盼了34年的不动产权证书,激动万分的他第一时间将这一喜讯与承办法官分享,“您在办理我这个案子中尽心尽责,不辞辛苦调查取证,为我解决了几十年愁事难事。虽然我这个案子在你们那算不上大案要案,但对于像我这样的家庭来说,就是解决了人生大事,真是办了一件实事、好事,给我的生活增加了幸福”。
“司法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年过古稀的王大爷为了不给后代留下麻烦,迫不得已选择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难题,最终公平公正的判决结果不仅帮助王大爷守住了自己生活了34年的家,也为社会守住了公平和正义。本案真正将天理、国法、人情融为一体,情同此心、心同此理,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