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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案例二】当探望权与子女利益和意愿发生冲突时,探望权行使应当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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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6-01 17:28:50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郑某(女)与李某(男)原系夫妻关系,2010年5月生育双胞胎儿子李某1、李某2(起诉时11周岁)。2017年10月,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婚后育有二子……经双方协商,二子抚养权归男方所有,一切费用均由男方支付……”2021年7月,郑某诉至法院,称李某存在暴力倾向,经常打骂孩子,故要求判决二子由其抚养。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询问二子意愿,二子均强烈要求今后随郑某一起生活,且不愿让李某探望。庭审中,李某表示尊重孩子意愿,但希望正常探望孩子。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与谁共同生活,仍是双方的子女。原、被告作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该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和尊重孩子意愿的角度出发,现郑某要求婚生子变更为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因婚生子对李某抵触情绪较严重,不愿让被告行使探望权,本着有利于孩子成长角度考虑,被告主张探望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待婚生子抵触情绪消除后,被告可另行主张。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充分尊重未成年人意愿,按照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变更抚养关系并妥善解决父母一方探望问题的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家庭结构的不断变化,我国离婚率逐年攀升,离异夫妻探望权的合理行使对孩子的身心健康至关重要。探望权设立初衷在于最大化保护子女利益,当子女不愿见父或母时,若一味强调父或母的探望权而对子女意志不加理会,势必会使子女受到伤害,当探望权与子女利益和意愿发生冲突时,法院应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则,以子女本位为出发点进行裁判。本案中,李某1、李某2年满11周岁,已足以清晰、真实表达意愿,二人对李某的抵触情绪较为严重,明确表示愿同母亲一起生活且不愿接受李某探望,故在当前情况下,判令婚生二子跟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同时,法院充分考虑子女年龄和鉴别能力,正确分析判断子女拒绝接受探望的原因,认为在孩子心结打开之前,李某不宜强行探望,但李某的探望权利本身并未发生变化,可在孩子抵触情绪消除后另行主张。本案的依法妥善处理,彰显法院以维护未成年人情感利益为先,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人文关怀和温暖底色,同时,也提醒离异父母要注重关心关注子女的身心健康,采取正确方式教育引导子女,加强与子女间的沟通交流,努力让子女享受到完整的父爱和母爱。



 
责任编辑:翟琛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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