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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案例四】在医疗案件中保障婴幼儿合法权益,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全面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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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6-01 17:37:06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赵某某(2019年出生)在天津市某医院出生后一直哭闹不止,并左腿上端肿胀,2019年9月,赵某某在某儿童医院就诊,诊断为左股骨陈旧性骨折。天津市某医院接到赵某某亲属投诉后,出具《赵某某医疗投诉的答复意见》,确定赵某某左股骨近端骨折为产时骨折,并承认与其诊疗行为相关。赵某某的亲属于2021年4月诉至法院,要求天津市某医院赔付赵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护理费、监护人误工费及交通费等。经鉴定单位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表示,天津市某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建议医方占主要原因,赵某某伤残程度属十级。


【裁判结果】

案件受理后,法院多次对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天津市某医院对于赵某某主张的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均认可,法院对于赵某某主张的护理费认定为120天,根据赵某某的伤残情况酌定天津市某医院赔偿赵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天津市某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对赵某某的损害后果具有原因力,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令天津市某医院赔偿赵某某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3万余元。关于赵某某提出的保留今后起诉权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故赵某某后续治疗费实际发生后,可再依法另行主张权利。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结涉未成年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保障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的典型案例。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牵动着家庭乃至全社会的心,对每个家庭来说,孩子受伤或患病无疑是令人揪心的大事,医疗事故不仅伤害孩子的身心健康,还会造成医患关系恶化。本案中,赵某某虽系婴儿,但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赵某某自出生时起,其生命健康权即受法律保护。其母虽系高龄产妇,并于术前签署《剖宫产手术知情同意书》,但经司法鉴定,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中负主要责任。法院受理该案后,充分考虑赵某某年龄的特殊性,其受到人身损害,较成年人更为痛苦,对赵某某的护理难度也较健康婴儿更大,医疗过错行为给赵某某及其家庭造成严重伤害。法院从尊重个体生命,保障婴儿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认定医院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最终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本案的实质性化解,体现了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案件时,在厘清各方权利义务基础上,坚持法理与情理交融的司法裁判理念,切实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怀与担当,同时,本案也提醒广大家长,当发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时,要提高维权意识和证据留存意识,增强维权能力,学会通过正确途径及时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翟琛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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