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晶与被执行人尹毅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刘晶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实行悬赏执行措施的意见(试行)》的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尹毅,男,198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照湖里9-1-102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0119881026301X。
执行案件基本情况:依据(2023)津0104民初134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以(2023)津0104执3441号执行案件立案,被执行人尹毅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晶266418元及利息。
希望知晓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公民向本院提供线索,如提供的线索是本院没有掌握或者申请人没有提供的,经查证属实并据以执行到位,本院在举报的财产依法处置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中优先扣取执行到位标的额2%的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奖金均含税,需提供相应的完税发票。
悬赏期限为自悬赏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案件执行完毕之日。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相关情况予以保密,杜绝打击报复。
本悬赏令,解释权归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