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洪凯与被执行人刘福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付洪凯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实行悬赏执行措施的意见(试行)》的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福岭,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浯水道祺林园20号楼1门101,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7109160731。
执行案件基本情况:依据(2020)津0104民初1058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以(2021)津0104执1061号执行案件立案,被执行人刘福岭偿还申请人付洪凯借款480000元及利息。
希望知晓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公民向本院提供线索,如提供的线索是本院没有掌握或者申请人没有提供的,经查证属实并据以执行到位,本院在举报的财产依法处置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中优先扣取到位款项的10%作为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奖金均含税,需提供相应的完税发票。
悬赏期限为自悬赏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案件执行完毕之日。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相关情况予以保密,杜绝打击报复。
本悬赏令,解释权归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