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语: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充分发挥司法案例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南开法院始终对案例调研工作高度重视,审管办精心筹备,干警积极参与,推荐多篇刑事、民事案例参加天津市案例评选。今年以来,成功入选天津市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典型案例、天津法院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天津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等案例评选。即日起,南开法院公众号推出“南开法院典型案例展播”专栏,发布多个审执典型案例。下一步,南开法院将继续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努力挖掘案件中的法律精髓,繁荣司法案例研究,助推审判质效提升。
该案例入选天津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王某诉某酒店劳动争议案
王某系某酒店空调运营维修值班工程师,在工作期间王某不慎滑倒,被认定为工伤。王某在停工留薪期满后,就延长停工留薪期、增加工伤伤害部位、工伤伤残等级、旧伤复发等多次申请鉴定但均未获认定,王某以需要治疗为由继续休假,并向某酒店提交建休诊断证明书。
医疗期满后某酒店工作人员致电王某告知到岗工作,王某表示需要治疗无法参加工作。后某酒店以王某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及其他任何岗位工作为由,向王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王某向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仲裁裁决某酒店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部分工资。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王某已被认定为工伤,应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待遇。王某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以病情为由未返岗工作,某酒店对此按照医疗期处理。医疗期满后,王某仍以病情为由拒绝到岗,某酒店无法为其安排任何工作,结合王某的伤情、工伤鉴定情况及王某病休期间没有相应治疗手段的事实,不属于因伤情无法到岗工作的情形,故某酒店通知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系涉及停工留薪期和医疗期的典型案例。停工留薪期,是指劳动者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并保持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期间。医疗期是指职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工伤医疗待遇并非停工留薪期待遇,故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满且无延长、定残或旧伤复发的情形下应恢复正常工作。本案裁判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同时对“小伤大养”及“休工无期限”问题给予否定性评价,对营造和谐良好的用工环境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