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恺与被执行人陈汉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史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实行悬赏执行措施的意见(试行)》的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陈汉明,男,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地区桐梓县荣光镇元木村三组114号,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6808020077。
执行案件基本情况:依据(2020)津0104民初1204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以(2021)津0104执2779号执行案件立案,被执行人陈汉明应给付史恺款项600000元及利息。
希望知晓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公民向本院提供线索,如提供的线索是本院没有掌握或者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的,经查证属实并据以执行到位,本院在举报的财产依法处置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中优先扣取执行到位标的额10%的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奖金均含税,需提供相应的完税发票。
悬赏期限为自悬赏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案件执行完毕之日。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相关情况予以保密,杜绝打击报复。
本悬赏令,解释权归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