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汇鑫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福泰尔轮胎贸易有限公司、山东福泰尔轮胎贸易有限公司、王健力、宋永孝、朱新民、徐呈欣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天津汇鑫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实行悬赏执行措施的意见(试行)》的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天津福泰尔轮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日新道188号1号楼1226号。
法定代表人:王健力。
被执行人:山东福泰尔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家埠办事处联邦路与南外环路交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朱新民。
被执行人:王健力,男,197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广饶县花苑路102号38号楼2单元301室。
被执行人:宋永孝,男,196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广饶县稻庄镇西水磨村207号。
被执行人:朱新民,男,1979年3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广饶县稻庄镇西朱营村29号。
被执行人:徐呈欣,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广饶县稻庄镇段河三村128号。
执行案件基本情况:依据(2015)南民初字第660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以(2016)津0104执2423号执行案件立案,被执行人天津福泰尔轮胎贸易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天津汇鑫源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000万元及2014年12月11日至2015年6月11日的利息50万元,并以10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支付自2015年6月11日始至实际还款日前一日的罚息,并给付支付律师代理费12.5万元;被执行人山东福泰尔轮胎有限公司、王健力、宋永孝、朱新民、徐呈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希望知晓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公民向本院提供线索,如提供的线索是本院没有掌握或者申请人没有提供的,经查证属实并据以执行到位,本院在举报的财产依法处置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中优先扣取执行到位金额的20%作为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奖金均含税,需提供相应的完税发票。
悬赏期限为自悬赏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案件执行完毕之日。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相关情况予以保密,杜绝打击报复。
本悬赏令,解释权归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举报联系电话:022-83615665
联系人:尹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