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穆长华与被执行人宋惠茹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穆长华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实行悬赏执行措施的意见(试行)》的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宋惠茹,女,1959 年7 月22 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玻璃纤维厂退休工人,住天津市南开区建华里6-2-14 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5907221540。
执行案件基本情况:依据(2022)津0104 民初620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以(2023)津0104执6164号执行案件立案,被执行人宋惠茹赔偿申请人穆长华医药费等共计267568.9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希望知晓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公民向本院提供线索,如提供的线索是本院没有掌握或者申请人没有提供的,经查证属实并据以执行到位,本院在举报的财产依法处置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中扣除法院规定相关费用后支付发放10000元悬赏金给举报人。奖金均含税,需提供相应的完税发票。
悬赏期限为自悬赏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案件执行完毕之日。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相关情况予以保密,杜绝打击报复。
本悬赏令,解释权归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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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