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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宣传周】以案释法 食品安全警钟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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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1-24 10:44:05 打印 字号: | |

食品安全无小事,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但仍有个别不法分子心存侥幸,为一己私利而罔顾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对此,司法机关坚决贯彻党中央要求,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在2023年食品安全宣传周之际,让我们通过案例了解一下《刑法》是如何守护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的。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案例展示

时任被告单位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被告人刘某在明知的情况下,将超过保质期的奶粉8330袋、奶酪269箱销售给其他公司,销售金额达295万余元。法院经审理,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法官释法

一些不法商家为了逐利,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生产食品,或者以更改生产日期、保质期、改换包装等方式继续出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过期食品因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作为经营者,应按要求贮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消费者,应到证照齐全的正规场所购买产品,并保留好相关的票据。购买前检查保质期限,一旦购买到过期食品,拿起法律武器维权,要求合理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小编提示

过期食品不等于变质食品,但应尽量在保质期内食用。

绝对不能吃的过期食品:蛋类、肉类、乳类、食用油、花生、蛋糕、大米等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案例展示

江某为使其制售的油条更加酥脆,经市场监管部门提示后,在明知明矾使用标准的情况下,仍不按标准超量添加。经检测,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严重超标。法院经审理,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江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官释法

油条豆浆,被称为“国民早餐”。殊不知,酥脆的油条虽然好吃,但吃得放心吗?传统油条的制作中会加入明矾是为使口感更加酥脆,但明矾作为一种添加剂,其含有的铝元素对人体有害,长期过量摄入可能导致骨质疏松、贫血,甚至影响神经系统。《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油炸面制品中可适量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但产品中铝的残留量不能超过100mg/kg,超过标准的,被认定为不合格食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小编提示

食品添加剂不等于违法添加剂,但超量或超范围使用便触及法律红线。

食品加工中易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腌菜—着色剂、防腐剂、甜味剂;馒头—漂白剂、硫磺;油炸食品—膨松剂;肉制品和卤制熟食—工业亚硝酸盐。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案例展示

霍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在未要求对方提供相关质量检测合格证等合格手续的情况下,购进“享瘦”牌减肥胶囊,霍某明知该减肥胶囊用后会对人体产生明显不良反应,仍通过网络渠道向刘某等人销售14瓶,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经检验,“享瘦”牌减肥胶囊含有西布曲明、N-单去甲基西布曲明成分。法院经审理,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霍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官释法

本案中的减肥胶囊针对的并不是医学意义上的病理性肥胖患者,而是追求塑性的生理性肥胖,其具有保健功能,因此被认定为保健食品而非药品。“西布曲明”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抑制剂,被列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还包括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上的物质,常见的有“地沟油”、“瘦肉精”等,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小编提示

食用保健食品后,出现心慌、头晕、厌食、失眠等症状,应及时停止食用。

以案释法敲警钟,以案为鉴筑防线。作为经营者,应诚信、守法经营,切莫触碰法律底线,守护合格的“盘中餐”;作为消费者,应主动学习食品安全知识,提高辨识能力,当自身权益受损时能够积极依法维权。希望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尚俭崇信尽责,同心共护“舌尖上的安全”!



 
来源:南开法院
责任编辑: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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