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洪奎与被执行人天津市金苑福智商贸有限公司、赵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宋洪奎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实行悬赏执行措施的意见(试行)》的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天津市金苑福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金海道金钟公寓11-49-102。
法定代表人:张秀琴,总经理。
被执行人:赵恺,男,197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昆明路京海公寓1门1206。
执行案件基本情况:依据(2017)津0104民初1766号民事判决,本院以(2022)津0104执4074号执行案件立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8371648元。
希望知晓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公民向本院提供线索,如提供的线索是本院没有掌握或者申请人没有提供的,经查证属实并据以执行到位,本院在举报的财产依法处置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中优先扣取执行到位标的额100万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及本案执行费后,剩余金额作为的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奖金均含税,需提供相应的完税发票。
悬赏期限为自悬赏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相关情况予以保密,杜绝打击报复。
解释权归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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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自然、李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