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子龙与被执行人张磊、天津市南开区爱郝特初一酒店、陈淑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王子龙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实行悬赏执行措施的意见(试行)》的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磊,女,198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长山乡石门村俞家路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1198302284225。被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爱郝特初一酒店,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天塔道南侧上谷商业中心2-D(四层、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4MA06EN0362。经营者:陈淑娟,女,195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长山乡石门村俞家路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1195912054220。执行案件基本情况:依据(2023)津01民终1119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以(2024)津0104执1276号执行案件立案,被执行人张磊、天津市南开区爱郝特初一酒店、陈淑娟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子龙自2022年6月27日始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年租金800000元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2755元,公告费260元。希望知晓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公民向本院提供线索,如提供的线索是本院没有掌握或者申请人没有提供的,经查证属实并据以执行到位,本院在举报的财产依法处置完毕后三十日内,优先扣取10%的执行到位款作为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奖金均含税,需提供相应的完税发票。悬赏期限为自悬赏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案件执行完毕之日。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相关情况予以保密,杜绝打击报复。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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