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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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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9-06 14:23:25 打印 字号: | |

悬赏公告(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宏磊与被执行人石洲明借款合同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宋宏磊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实行悬赏执行措施的意见(试行)》的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石洲明,男,198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春华街华泰里9号楼9门211,公民身份号码120105198202041515。
执行案件基本情况:(2023)津0104民初2334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以(2023)津0104执4467号执行案件立案,:被执行人石洲明偿还申请执行人宋宏磊借款本金810000元及利息43446.8元、案件受理费6331元,暂共计859777.8元。

希望知晓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公民向本院提供线索,如提供的线索是本院没有掌握或者申请人没有提供的,经查证属实并据以执行到位,本院在举报的财产依法处置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中优先扣取执行到位标的额10%的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奖金均含税,需提供相应的完税发票。

悬赏期限为自悬赏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案件执行完毕之日。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相关情况予以保密,杜绝打击报复。
本悬赏令,解释权归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九月六日

举报联系电话:

022-83615725、83615665

联系人:李法官




悬赏公告(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瑾与被执行人郭永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宋宏磊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实行悬赏执行措施的意见(试行)》的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郭永利,男,197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红旗路乐安里3号楼6门102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7707116510。
执行案件基本情况:(2024)津0104民初101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以(2024)津0104执5427号执行案件立案:被执行人郭永利偿还申请执行人孙瑾借款本金14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7715元、公告费600元、保全费5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暂计1423315.00元。
希望知晓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公民向本院提供线索,如提供的线索是本院没有掌握或者申请人没有提供的,经查证属实并据以执行到位,本院在举报的财产依法处置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中优先扣取执行到位标的额10%的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奖金均含税,需提供相应的完税发票。
悬赏期限为自悬赏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案件执行完毕之日。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相关情况予以保密,杜绝打击报复。

本悬赏令,解释权归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九月六日

举报联系电话:

022-83615725、83615665

联系人:李法官



 
责任编辑: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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